船舶垃圾


简介

船舶垃圾船舶垃圾

      船舶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20161028日,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2016年修正案于201831日正式生效。

分类

      船舶垃圾包括哪些?

      船舶垃圾分为AK类,共11种。A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分别为:塑料、食物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操作废弃物、动物尸体、渔具、电子废弃物;J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包括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及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船舶垃圾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两大类。 

      生活垃圾

      1、厨房垃圾:如食品残渣、空瓶、罐头盒等,多数是固体垃圾。 

      2、舱室垃圾:如木箱、废纸、破布等,多数是固体垃圾。

      3、污泥水:如厕所、厨房、浴室、洗衣房等处的泥渣,其含水量较大,属于液体垃圾。

      生产垃圾

      1、正常营运产生的垃圾:如污油、破抹布、旧滤器等;

      2、清扫货舱产生的垃圾:如垫舱物料、包装材料等。

具体类别

      1、食品废弃物

      食品废弃物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2、生活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系指防污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3、操作废弃物

      操作废弃物系指防污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4、塑料

      塑料系指以一个或多个高分子质量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材质,这种材质通过聚合物制造成型或加热和(或)加压制作成成品。塑料的材质特性从脆硬易碎到柔软有弹性。这里所指的“所有塑料”系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5、货物残留物

      货物残留物系指防污公约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6、焚烧炉灰

      焚烧炉灰系指用于垃圾焚烧的船用焚烧炉所产生的灰和渣。

      7、食用油

      食用油系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调的可食用油品或动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这些油进行烹制的食物本身。

      8、渔具

      渔具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9、动物尸体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船舶垃圾处理方法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规定  

      1、特殊区域外 

      (1)所有塑料制品禁止排放入海; 

      (2)可漂浮的物质25海里以外可入海; 

      (3)食品垃圾和一切其他垃圾12海里以外可入海,3~12海里之间须粉碎,粒经小于25mm后方可入海。

      2、特殊区域内 

      (1)所有塑料制品禁止排放入海; 

      (2)食品垃圾12海里以外可入海 ,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mm后且在3海里以外方可入海。

      船舶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种:暂时收存,粉碎处理和焚烧处理。

      1、暂时收存

      就是用船上设置的固体垃圾收存柜、垃圾集装箱或垃圾存放袋,暂时收存排出的各种垃圾。

      2、粉碎处理 

      将废弃物高温消毒、除臭,然后利用粉碎机将废弃物粉碎成允许排放的粒度,再排放入海(3海里以外)。一般用于不可燃烧的玻璃器皿、金属罐、盒等物品的粉碎处理。 

      3、焚烧处理

      将可燃的垃圾送入焚烧炉内焚烧,垃圾燃烧后的残渣几乎没有污染,可在任何海域自由排放。

      暂时收存是在量少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只有量少时储存才不会产生腐烂等不卫生问题,但对于量多的时候是不适合采用这种方法的。焚烧处理最理想,不会产生二次污染,但是费用较高,需要专用焚烧炉及消耗辅助能源。而粉碎处理则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mm后且在3海里以外可投入海。这是成本最低且环保的方法,这就需要适用的船舶垃圾粉碎机。

      船舶上的垃圾如何处理?

      船舶一般配有红绿蓝黑四色标识的垃圾容器,蓝色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红色用于收集塑料垃圾,黑色用于收集操业废弃物,绿色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

      船舶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包括:送岸处置——由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接收单证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内容;焚烧处置——配备焚烧炉的船舶,每次焚烧后的记录须包含日期、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船舶经纬度)、被焚烧垃圾的分类、每一类被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粉碎排放——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未经粉碎或研磨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下列排放控制要求:

      1. 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 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3海里<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可以排放。

      3. 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4. 对于动物尸体,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可以排放。

      5. 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限制排放措施

类别

特殊区域之外的排放

特殊区域内(南极区域不得排放)

固定或浮动平台和旁边或500米内船舶

食品废弃物

①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排放经粉碎机和研磨机处理的食品废弃物,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

②未经处理的,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排放。

①距最近陆地或冰架不少于12海里排放经粉碎机和研磨机处理的食品废弃物,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未经其他类型垃圾污染;

②除非无菌处理,否则禁止外来鸟类产品排放

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经粉碎机和研磨机处理的食品废弃物,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

生活废弃物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操作废弃物

清洁剂或添加剂的表面清洗水可排放入海(对海洋环境无害情况下)

清洁剂或添加剂的表面清洗水可排放入海(对海洋环境无害情况下)

禁止排放

塑料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货物残余物

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排放(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

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物,对海洋环境无害,出发港和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这些港口无接受设施,距最近陆地或冰架不少于12海里

禁止排放

焚烧炉灰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食用油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动物尸体

尽可能远离陆地

禁止鸟类

禁止排放

渔具

禁止

禁止

禁止


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垃圾记录簿要求

      1、400总吨及以上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记录簿》;

      2、每次涉及垃圾排放入海或排放至接收设施、或者完成焚烧作业,须及时记录,并由主管高级船员当日签署;

      3、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排放或焚烧垃圾的数量;

      4、每页记录完成须由船长签字;

      5、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存2年,留船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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