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简介

      为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开展国际合作而签订的公约。1979年4月9日至27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汉堡召开的国际海上搜寻救助人会议通过,公约自1983年6月22日起生效。公约强调发扬人道主义,在缔约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于其他缔约国的救助机构,只要是为了捜寻发生海难的地点和救助海难中遇险人员都应准予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公约包括8项程序性条款及1个附件。附件共有6章,对开展搜救提供了指导原则。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名词及定义;搜寻救助的组织机构;国家间搜救合作;搜寻救助的准备措施;工作程序,船舶报告制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尽快完善搜救机构,建立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划分捜救区域,制订了搜救行动程序和通信联络程序,并建议在负责的捜救区域内建立船舶报告制度。公约还要求加强各缔约国之间的合作及海、空捜救服务部门之间的合作,以便协力对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搜救服务。中国于1985年6月批准此公约,同年7月24日生效。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1979)是以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开展国际合作而签订的公约。1979年4月9日至27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汉堡召开的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大会通过的。会议强调发扬人道主义,商定在缔约国的本国法律许可情况下,应批准其他缔约国的救助单位,只是为了搜寻发生海难的地点和救助海难中遇险人员的目的,立即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公约自1985年6月22日起生效。

      公约共有8条程序性条款及1个附件,附件共6章,对开展搜救工作提供了指导原则,内容是:名词和定义;搜寻救助的组织机构;国家间搜救合作;搜寻救助的准备措施;工作程序;船舶报告制度。制订公约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合作及为健全搜寻救助机构提供指南。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尽快完善搜救机构、建立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划定搜救区域、制订搜救行动程序和通信联络程序,并建议在负责的搜救区域内建立船舶报告制度,要加强各缔约国之间的合作及海、空搜救服务部门之间的合作,以便对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搜救服务。另有八个相关的大会决议。截止1995年1月1日,共有50个缔约国,我国于1985年6月24日批准此公约,自1985年7月24日对我国生效。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按要求成立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上遇险人员、船舶和设施的搜寻救助工作的协调和组织指挥。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诞生背景

      为开展国际合作搜寻营救海上遇险人员,“海协”于1979年4月9~27日在汉堡召开国际海上搜寻救助会议,讨论并制定了《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公约强调发扬人道主义,规定缔约国在本国的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情况下,应批准其他缔约国的救助单位为了搜寻发生海难的地点和营救遇险人员而立即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公约的附则对搜寻救助的组织、国家间的合作、搜寻救助的准备措施、工作程序和船舶报告制度等作了规定。公约自1985年6月22日起生效。中国于 1985年6月24日核准了公约。

      其实,制定这样一部公约的想法最早要追溯到20世纪初。

      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把这个传统写入了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此公约在规定“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同时,将这个传统,用国际法固定下来。它的第11条规定:“船长在海上发现遭遇生命危险的每一个人,即使是敌人,都必须援助,只要这样做,对其船舶、船员和旅客没有严重危险。船舶所有人不因上述规定的违反而承担责任”。

      1948年安全公约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五章第一条遇难通信、程序规定:“海上船舶之船长,不论由任何方面接到有船、飞机或艇筏在遇难中之信号时,须以全速度前往援助遇险之人,如属可能,必须通知他们正在前往援助中,若此船不能前往援助或因情况特殊认为前往援助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该船长必须将未能前往援助遇难人之理由载入航海日志中。

       这样的规定,一直沿用到1960年和1974年安全公约中。

      1969年“海协”起草了“商船搜救行动手册”,作为海上遇难求救人员或救助人员的行动指南,并由1971年“海协”第七届全体大会通过,推荐给各国使用。手册共八章。1978年“海协”修订了这个手册,改名为“海协搜寻救助手册”。

      1970年10月美国举办的搜寻救助座谈会建议,“海协”应在海上安全委员会下设立一个搜寻救助专家组,着手起草国际搜寻救助公约。

      海难救助是偶然需要,即使西方海运发达国家,也不保持一个长时间专门职业队伍,而是依靠社会力量,作为公益事业,组织志愿人员来进行。例如英国救生艇协会。在荷兰、前西德和加拿大等44个国家有类似机构。但他们是民间机构,相互间保持联系,并组成联盟。作为非政府性国际组织,“海协”还给予这个联盟咨询地位,可应邀参加“海协”会议,但涉及跨国搜寻和救助,涉及国家主权,他们就没有决策权,因此有必要通过国际公约来建立政府间的救助合作渠道。

      这次会议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的会议,对海上遇险人员伸出援助之手,挽救他们的生命。因此要强调争分夺秒。但是海难事故不一定发生在本国海域,需要邻国之间的合作。当援救来自邻国时,就涉及入境问题。经过协商,中国代表团提出,援助和尊重主权必须兼顾,得到多数代表的认同。在缔约国的本国法律许可情况下,应批准其他缔约国的救助单位,只是为了搜寻发生海难的地点和救助海难中遇险人员的目的,立即进入或越过其领海和领土,写入了公约。

      人们都不希望发生海难。但还是时有发生。为做好充分准备,就需要将海域划分成搜救责任区,由负责国家来承担搜救主要责任,也不排除邻近国家的协助。如何划区,就需要相邻各国来协商。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本来相邻国家之间就有领海,还有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争议。在讨论中,我们表示了搜救责任区的划分不应与国家领海主权相混淆。最后在公约中写明,并强调:搜寻救助区域的划分不涉及,并不得损害国家之间边界的划分。

      会议讨论通过了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其主要目的是:为国际海上搜寻救助方案确立法律和技术基础,以推动搜救组织之间和参加海上搜救作业的各个单位之间进行合作。另外,会议还通过了8个决议,以推动进一步改善海上搜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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