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


简介

  船舶抵押权 (Ship Mortgage) 是指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而取得的一种以债务人提供的作为借贷之债担保物的船舶为主要标的的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须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产生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例如: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抵押船舶的灭失、注销登记、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等。以同一船舶为标的设置数个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是以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作为受偿顺序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受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及其它债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是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排在以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之后。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船舶抵押权具有以下特性:

  1、议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记的重要性。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转让被抵押船舶的限制性。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船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4、物上代位性。法律赋予船舶抵押权人以物上代位权,即当被抵押船舶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

  正在建造中的船舶由于还不完全具备船舶的功能,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海商法还是规定,在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上也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种规定对船舶建造融资很有帮助。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

  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他可以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共有人是指对同一船舶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数人。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船舶抵押权由当事人自愿设定。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船舶抵押权登记

      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国际上存在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之分。登记生效主义认为抵押权未经登记就无效,登记对抗主义则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仍然有效,只是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登记对抗主义。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采用登记对抗制,与我国担保法中对一般船舶抵押权的规定有所不同,后者采用的是抵押权登记有效制。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原债权已实现;二是抵押船舶灭失;三是被抵押船舶经法院依法强制拍卖。第一个原因是基于债务人(抵押人)按期偿付以船舶为担保的债务,抵押权人的权利因债务人的履行债务而消灭。而第三个原因是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被抵押的船舶或者是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拍卖被抵押的船舶。

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也称船舶抵押权的实行或实施,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变价处分被抵押的船舶,并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制度。船舶抵押权在其实现的条件成就之前,一般只是当事人间约定的一项主观权利,如果借贷期限届满而发生借贷债权未被履行的行为时则成就了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条件,主观的抵押权也就进入了实现其担保性作用的阶段,因此可以说航运融资中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实质是其所担保的贷款债权的实现。

  实现抵押权尤其是实现船舶抵押权是具有较强实务性的问题,《海商法》第11条关于抵押权人可采用“依法拍卖”的方式实施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可以说过于简单,法条本身没有明确“依法拍卖”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拍卖、是否仅允许采用单一的拍卖方式。该法条除存在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外,实务中也存在其他一些问题,主要是海商法所规定的单一拍卖方式使当事人缺乏实现抵押权方式的选择权。《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则使当事人在选择抵押权实现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对折价、变卖的具体实施缺乏进一步规定,也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真空,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立法应对此予以关注。

船舶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船舶抵押权除担保一定债权而对被抵押船舶交换价值可由抵押权人支配处分外,对外部发生于抵押船舶上的诸种权利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效力。

      1、船舶抵押权对被抵押船舶处分权的影响,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有权就被抵押船舶的拍卖或变卖价值优先受偿,在此之前,船舶所有人(抵押人)仍可利用船舶进行处分和收益,即抵押权效力并不及于船舶的处分权。例如,如果被抵押船舶上仍存有可再设抵押权的价值,船舶所有人或设定人可以再行设定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也可在其上创设用益关系,抵押权人不得干涉。但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的转让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海商法》第17条)。依《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这些限制抵押人转让处分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抵押权的实现以及保护受让人免受不知情的财产抵押负担。另外,依《海商法》第16条2款,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即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内的船舶财产时,船舶上所附的抵押权并不因该处分行为而受影响。

      2、船舶抵押权对船舶租赁的影响,存在两种情况:

  ⑴船舶租赁设定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依《担保法》第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船上设定抵押权时也应该如此,即船舶承租人的租赁权并不因设定抵押受到影响。如果已设定租赁的船舶为实现抵押权而拍卖的,该船舶上未到期的租赁权不受影响,即船舶受让人须作为新出租人继续履行原船舶租赁合同。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体现,说明租赁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

  ⑵如果船舶抵押设定在先、船舶租赁设定在后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船舶抵押权人主张实现其抵押权时,除另有约定外,船舶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

      3、船舶抵押权不受其主债权转移的影响,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种借贷之债,民法上允许借贷之债的转让,而船舶抵押权是附随于借贷主债权的,如果贷款银行要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全部或者部分贷款债权转让他人的话,依《海商法》第18条,其上所附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担保法》第50条也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船舶抵押权的共性与个性特征

       船舶抵押权既具有一切抵押权的共性特征,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担保物权的特征。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因为只有了解这项重要权利的特征,你才能更游刃有余地行使该权利。

      一、船舶抵押权的共性特征

      (一)从属性。船舶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设定或者发生,具有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属性。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船舶抵押权为从权利。这种从属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成立上的随附性。船舶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之存在为前提,债权不存在或者不能确定或者无效的,不可能发生船舶抵押权;以不存在的债权约定的船舶抵押权是无效的。但是,该随附性并不是绝对的,理论和实务中认同这么一种观点:只要抵押权在将来行使时有被担保的债权存在即可,至于在抵押权成立时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存在并不苛求了。

       第二,移转上的从属性。船舶抵押权必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船舶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船舶抵押权随被担保的债权的受让而转移,无须征得抵押人的同意。

       第三,消灭上的从属性。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分割、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船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但船舶抵押权消灭的附随性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船舶抵押权和船舶所有权发生混同,且债权因为提供抵押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发生混同而消灭的,成立不保有债权的所有人船舶抵押权。

      (二)不可分性。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具体来说,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三)物上代位性。当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船舶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成为船舶的替代物,船舶抵押权人有权对该项赔偿金行使抵押权。我国《海商法》对于抵押物的代位物的规定,仅限于“保险赔偿金”。而我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担保法》也有此种规定。我们认为,既然《海商法》没有明确禁止将损害赔偿金、征用补偿金等作为船舶的代位物,那么《物权法》、《担保法》应当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即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征用补偿金均可成为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物。

      二、船舶抵押权所特有的特征——不同于一般担保物权

      (一)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复杂性。船舶担保物权包括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顺序性不仅涉及到上述三个权利之间的顺位,还涉及到设定于同一船舶上的不同抵押权的顺序性。

      (二)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特殊性。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应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通过双方协议实现,属于实现抵押权的私法途径,包括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三种;第二类是通过诉讼实现,属于实现抵押权的公法途径。而我国《海商法》并没有直接对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11条规定:“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有学者据此认为,《海商法》将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限定为仅包括“司法拍卖”。而我们认为,这种“唯一性”的规定并不妥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司法拍卖手续繁复、费时费力,而且拍卖价格在扣除扣押、拍卖等费用后,其结果未必对债务人和抵押权人有利。第二,尽管船舶的特殊性决定了以折价、协议拍卖等方式来实现船舶抵押权具有一定的难度,但如果船舶并未负担过重的债务,为获得更佳的商业结果,鼓励船舶所有人折价或自己出售船舶对船舶抵押权人更为有利。第三,即使船舶上存在许多船舶担保物权,由于船舶抵押权有登记的外部特征、船舶留置权有船舶被占有的外部特征,而船舶优先权可以通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使之暴露出来;对于已为人知的各种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人在折价时,或买受人在协议拍卖和变卖时,自然会将它们作为影响船舶价值的考虑因素而决定是否接受船舶。所以说,折价、协议拍卖和协议变卖都是有存在的基础的。

船舶融资之英国船舶抵押权概述

      英国法下将抵押分为普通法抵押和衡平法抵押,二者的区别在于普通法抵押中债务人基于赎回权将所有权转移给了债权人,而衡平法抵押不发生物权的转移。除了上述的法定抵押和衡平法抵押,船舶上抵押权因《商船法》而产生一种新的形式,即法定抵押权。符合《1995年商船法》(现行)的部分特定船舶依据《1995年商船法》和《1993年商船登记规则》(现行)登记的抵押权,即为法定抵押权。

      英国船舶和海员登记中心负责法定抵押权的登记,登记所需材料需要符合特殊的格式。另外,预计中的船舶抵押权也可以进行登记,这种登机有效期是30天,申请人可以在有效期失效前更新。登记主要有两个影响,其一,申请法定抵押权的债务人仍是船舶所有人;其二,登记顺序对应优先权的顺序。 

      如果在法定抵押登记时,船舶航行在其他管辖区域,法定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是受其航行区域管辖还是登记法定抵押权的机构管辖,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意见,尽管这一问题在航空器领域已有定论。

      对比以上三种抵押权种类,法定优先权有其特殊的优势。首先,相对于普通法优先权,法定优先权中债务人仍是船舶的所有权人,因此债权人可以避免根据公约需要船东负责的损害,例如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其次,相对于衡平法优先权,其优先权不受制于善意第三人。然而,对建造中的船舶无法设立法定抵押权。但却可以设立普通法抵押权和衡平法抵押权,特别是衡平法抵押权,一旦财产发生转移,抵押权人的权力被认定开始于抵押权设立之时。

      对比抵押融资方式和租赁融资方式,抵押融资方式中,除了合同中对债务人设置的限制,普通法还规定债务人的行为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担保,例如保险方面。另外,因为在抵押融资租赁方式中,债权人不是船舶所有人,因此其不用承担所有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油污。在抵押融资中,除了合同约定债权人可以占有方式取得的情况外,在普通法中还规定了其他占有取得船舶的情况,例如付款违约、企业经营重大不利变化、担保利益受损等情况。同时,抵押融资中,抵押权的实现也比融资租赁方式更复杂。除此之外,抵押金融中,债权人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去满足其保险的要求。

      另外如设立船舶抵押的主体是英国公司,除了上述的法定抵押登记外,抵押权还需在公司法下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能对抗清算人,管理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如分别前后设立两个法定抵押权,如果先设立的法定抵押权没有在公司法下进行登记,则先设立的法定抵押权即使有优先权仍不能对抗后设立的法定抵押权。另外,目前英国公司法规定的登记项目和登记效力仍有缺陷,特别是公司将其全部的资产基于NPC(negativepledge clause)条款设立浮动押记,债务人处置其浮动押记的财产是有限制的。理论上来讲,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构实际查询的债权人在浮动押记资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这种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浮动押记还有待进一步的判例或法律来解决。 

      综上,目前在英国以抵押方式进行融资还有一些争议点,而且相对于融资租赁手续更繁杂,权利义务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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