舵机舱


定义

      1、安置舵机的舱。

      2、在船尾上甲板下面的舱室内装有舵机设备,称为舵机舱。

舵机舱的属性

      经常看到一些船舶的设计,把舵机舱与其他舱室相邻的舱壁进行A-60级或A-15级的耐热分隔。这种分隔,已经超越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以下简称《法规》)第4篇第2-2章第9条2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的标准要求,超高标准的设计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应予避免。

      1、舵机舱也属于其他机器处所

      《法规》第4篇第2-2章第3条30对全船机器处所的定义是:“系指A类机器处所和其他设有推进装置、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制冷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因舵机舱内设有舵机和操舵装置等机械,这些机械可以按定义中的“类似处所”进行推论,故舵机舱也应属于机器处所。但其不能视为A类机器处所,只能属于“其他机器处所”,该类处所在《法规》对货船限界面分隔分类的表9.3~表9.6中有具体要求。

      2、舵机舱不属于控制站处所

      尽管上述2.1论证了舵机舱是航行设备处所,但其仍不能视为控制站,其理由有二:

      一是《法规》第4篇第2-2章第3条18对控制站处所的通用定义是指“主要航行设备处所”。从《法规》第4篇第5章第19条2中可以综合摘录出主要航行设备是:各种磁罗经和电罗经、方位仪、电子标绘装置、雷达、定位设备、回声测深仪、自动识别仪(AIS)以及电子海图等。由这些设备的功能可以看出,航行设备的用途主要是为驾驶人员提供本船航行的船位、航向、航速以及航道情况和与邻船相互识别的设备。这些主要设备应布置在驾驶人员工作的驾驶室及海图室内,而不可能设置于舵机舱之内。舵机舱虽然可以算作航行设备处所,但它并不属于“主要航行设备处所”,故其不能按照控制站处所进行要求。

      二是在2017年CCS《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对SOLAS公约解释的1.16中,专门对控制站通用处所定义里的“主要航行设备”及舵机舱的属性进行了如下的解释:

      “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指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1)主要航行设备特别包括操舵台、罗经、雷达以及测向仪。(2)设有一应急操舵位置的舵机室不认为是控制站”。

      “设有一应急操舵位置的舵机室,不认为是控制站”。这是船级社对舵机舱结构防火完整性的权威注释,也就是说,舵机舱界面不应按控制站处所进行耐热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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